法医临床(clinic forensic medicine)鉴定:是指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问题。其重要任务是解决与活体损伤有关的致伤性质、方式、工具及损伤程度、成伤机制、伤残等级和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一、鉴定范围包括:
- 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委托。必要时,宜由具有检察、监察和监督权的机关和组织作为委托人或由发生医疗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即患方与相应医疗机构)共同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鉴定机构依据相关规范对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进行客观公正鉴定。
2.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程度鉴定是指损伤造成的残疾程度。伤残等级鉴定涉及民事赔偿和司法审判,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残疾人伤残等级。
3.损伤程度鉴定:即鉴定机构结合案情,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等,并依据相关规范进行鉴定。损伤程度鉴定多见于故意伤害案,涉及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等。
4.三期鉴定:根据相关规范对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误工期: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护理期(护理期: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营养期(营养期: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进行鉴定。在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时,不影响申请三期鉴定。
5.后续治疗项目评定:依据相关规范在原始损害的病情稳定或针对原始损害的治疗结束后,伤者仍遗留系统、器官或组织的功能障碍时,为降低这些功能障碍而必需的后期治疗、康复以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的评定。
注:一般包括二次手术、继续用药、康复、残疾辅助器具等。
6.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依据相关规范确定人身损害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
7.其他项目:法医临床鉴定还包括医疗依赖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医疗费用合理性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鉴定、活体年龄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等众多鉴定项目。
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流程:
三、鉴定需要携带的材料
(1)被鉴定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工伤事故认定书;
(3)门诊病历;
(4)住院病历(包括手术记录单、出院记录,带身份证到医院的医务科复印);
(5)X线片、CT片、MRI片及报告;
法医病理(forensic pathology)俗称尸体鉴定(也常涉及活体病理诊断)。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一、法医病理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如交通事故中二重、三重事故成伤机制分析。
2、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
3、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4、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
5、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讨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二、鉴定流程
三、鉴定委托要求:
1、中心受理公、检、法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委托的法医病理学鉴定。
2、委托机关应提供真实、合法的鉴定材料;因鉴定材料不真实而影响鉴定结果的,我中心不承担相应后果。
3.有时因尸体检验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结果。
4.法医病理学鉴定有时需要进行其他辅助检验,如毒物、药物分析等。
5.我中心目前不受理传染病尸体的法医病理学鉴定。
6.医疗纠纷尸体检验原则上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符合冷冻条件的(-16℃以下)保存尸体,可延长至7天。超过7天或更长时间不能进行尸体解剖,其结果仅供参考。冷冻尸体须经解冻(室温下12小时以上)才能进行尸体检验。
7.尸体检验时委托机构、涉案双方可派1-2名代表列席,但禁止拍照、录音和录像。
8.尸体检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死者的体表形态,并需要提取必要的组织、器官进行进一步检查,死者家属应给予充分理解,我们在尸检前将书面征求家属意见并需确认签字。
9.尸体检验后死者家属应妥善保存或及时处理尸体。
10.法医病理学鉴定时限一般为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将及时通知委托方征得同意。
四、鉴定所需提供材料
(1)委托书;
(2)案情介绍;
(3)现场勘查情况(如文字、照片、视频资料等);
(4)完整的病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包括文字材料及影像学资料等);
(5)怀疑中毒或使用不当的毒/药物;
(6)原始尸体检验照片、检材、组织蜡块及病理切片等(已经尸体检验或复核鉴定),复核鉴定还需提供首次检验鉴定材料;
(7)死者及其家属的身份证明材料。
法医毒理学(forensic toxicology)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主要包括:气体毒物鉴定、人体体液中乙醇鉴定、定性定量鉴定、挥发性毒物鉴定、水溶性毒物鉴定、金属毒物鉴定、医用药毒物鉴定、杀虫剂鉴定、杀鼠剂鉴定、除草剂鉴定、有毒动植物鉴定。
一、鉴定范围:
包括人体体液中乙醇含量鉴定。常见案件有交警查处酒后驾车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突然死亡,怀疑中毒、死因不明的案件。
二、鉴定流程
三、委托鉴定要求:
1.委托方开具鉴定聘请书,填写委托书,并提供送检材料,委托方对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检材主要是中毒或中毒死亡者的血液。
3.检材的采集方法:血液采集使用真空抗凝管,采集2管,每管2-3ml,留存1管,送检1管,注意采血时不要使用含酒精成分的消毒剂消毒皮肤。
痕迹鉴定(trance identification)“痕迹鉴定”,是指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运用枪械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枪弹及射击后的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自制枪支和弹药及杀伤力进行鉴定。痕迹是指由于人、动物或者其他物体的运动,在物质性客体上形成的物体的移动、物质增减、形态结构改变等物质性变化。痕迹鉴定仍然在各种诉讼活动中广泛运用,几乎所有的现场都会涉及痕迹的鉴定问题。
一、鉴定范围包括
1、指纹鉴定:
根据利用人类指纹稳定和独特的生理特征,通过与样本的比对检验,对文件上存疑指印、形成方式等进行鉴定的专门技术。指印鉴定属于痕迹鉴定范畴,但经常在文书物证中发挥重要作用。指印鉴定的任务是对文书物证上存疑指印作出科学判断,进而为判断文书物证的真实、有效提供客观依据。
2、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1)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包括:判断涉案事故车辆的类型(如机动车、非机动车);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判断车辆相关技术状况或性能的符合性(如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灯光和信号装置等);判断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2)道路交通设施安全技术状况鉴定包括:
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或事故发生地点等鉴定对象进行勘查和测量;对道路交通设施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判断事故发生区域交通设施相关功能的技术符合性(如交通工程设施、道路工程设施等)判断道路交通设施安全技术状况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包括:对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唯一性检查;对涉案车辆、交通设施、人员及穿戴物的痕迹进行检验;以涉案人员、车辆和道路交通设施为承痕体、造痕体的痕迹和整体分离痕迹,分析痕迹的形成过程和原因;判断是否发生过接触、碰撞,判断碰撞部位和事故形态。
(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包括:事故瞬间速度(如碰撞、倾覆或坠落等瞬间的速度);采取避险措施时的速度(如采取制动、转向等避险措施时的速度);在某段距离、时间或过程的平均行驶速度及速度变化状态(如匀速、加速和减速等)。
(5)车辆火灾鉴定
利用车辆技术,根据对车辆的检验,推断车辆起火部位、原因等的专门技术。车辆起火原因鉴定的任务是为后续的理赔、责任划分提供客观依据。
(6)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包括:驾驶人/乘坐人关系鉴定;骑行/推行方式确定;直立/蹲踞/倒卧状态确定;致人成伤物与致伤方式推断。
二、鉴定流程
三、委托鉴定要求:
中心接受公检法及个人痕迹鉴定委托,具体要求如下:
1、指纹鉴定要求:
(1)检材:原件;
(2)样本:原件,需提供当事人十指指纹样本,要求指纹捺印清晰,需当事人至本中心现场提取指纹样本。
2、交通事故鉴定要求:
(1)《交通事故现场图》;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3)事故车辆的相关信息;
(4)货车所载货物的称重单;
(5)涉案车辆(未修复);
(6)事故现场原始照片;
(7)对骑行/推行、驾驶员判断、行人状态等鉴定,还应提供(或补充提供)主要受伤人体的《诊断证明书》或《尸体检验报告》。
文书鉴定(documentation identification)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
一、鉴定范围包括:
1、笔迹鉴定: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将检材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检验,对检材字迹的书写人或与样本字迹的同一性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
2、印章印文鉴定: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将检材与样本印文的印文特征进行比较检验,对检材与样本印文的同一性作出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
3、印刷/打印文件鉴定 :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根据检材或检材与样本承印物上反映出的印刷特征,对检材的印刷工具、印刷方法的种类和印刷机具、印版的同一性等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
印刷文件鉴定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检验合同是否被换页变造
检验打印文字是否是被添加打印上去的
检验文件是否是传真原件
检验传真文件是否经过篡改
检验复制文件是否经过篡改
分析可疑印刷品的来源
印刷器具的同一认定
特种印刷品,如证件,是否伪造
假冒他人产品包装的检验
4、篡改(污损)文件鉴定:篡改文件鉴定狭义上又称变造文件鉴定,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检材是否存在变造事实及变造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别,或对受污损的检材进行清洁整理、恢复固定显示和辨认模糊或不可见内容的专门技术。
5、文件形成方式:文件可疑字迹、印文、手印等文件要素形成的具体方法。
6、特种文件鉴定: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对可疑特种文件与标准样本或有关特种文件制作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比较检验,根据特种文件的构成要素和内容信息,以及制作工艺和采用的防伪技术等,对可疑特种文件的制作方法及真伪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
7、文件材料鉴定 :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采用理化检验方法对可疑文件的物质材料特性进行检验,或通过检材与样本文件的比较检验对其种类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
8、文件制作时间鉴定 :又称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根据构成检材的系统要素的特征及其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规律,对其形成时间及形成顺序和过程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
9、朱墨时序:文件上印文、文字之间交叉部位形成的先后顺序。
10、字迹压痕显现鉴定: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检材上的印压痕迹进行显现、辨认和鉴别的专门技术。
二、鉴定流程
三、委托鉴定所需材料要求:
1、笔迹鉴定:
(1)检材:存疑文件的原件;
(2)样本:可作为比对的原件,至少三份以上检材形成时间前后的样本,需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通过的与检材字迹速度相近、写法相同的实验样本。
2、印章印文鉴定:
(1)检材:原件。
(2)样本:原件,要求盖印清晰,与检材印文为同时期盖印。如需前往工商局或其他地方调档,需法院出具协助调查函,当事人需交纳调档费用。
3、形成时间鉴定:
(1)检材:具备鉴定条件的原件,;
(2)样本:原件,形成时间需提供与检材形成时间前后三年、纸张质量、薄厚相近的标称时间样本和怀疑时间样本多份。
图像资料鉴定(Video Examination)简称图像鉴定,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结合专业经验知识,对录像带、磁盘、光盘、存储卡、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图像信息的真实性、所反映的情况过程及人体、物体的同一性等问题所进行的科学判断。
一、鉴定范围包括:
- 录像资料鉴定:
图像资料中的录像资料的鉴定。具体内容有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人像鉴定、物像鉴定、录像同源性鉴定、录像过程分析、录像/图像处理、录像设备分析等。
- 照片/图片资料鉴定:
图像资料中的照片/图片资料的鉴定。具体内容有图像真实性(完整性)鉴定、人像鉴定、物像鉴定、图像同源性鉴定、图像处理、照相设备分析等。
- 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又称录像资料剪辑鉴定,指通过视觉辨识、成像分析、视频信号分析、元数据分析、数字信号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录像资料的原始性、连续性和完整性所进行的科学判断,以确定其是否经过后期加工处理。
- 照片/图片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又称图像篡改鉴定,指通过视觉辨识、成像分析、元数据分析、数字信号分析等技术手段,对照片/图片是否经过后期加工处理所进行的科学判断。
- 人像鉴定:
通过比较、分析,对图像资料记载的人体的同一性问题所进行的科学判断。
- 物像鉴定:
通过比较、分析,对图像资料记载的物体的同一性问题所进行的科学判断。
二、图像资料司法鉴定流程:
三、鉴定需要携带的材料
- 委托书原件;
- 身份证明文件(被鉴定人及委托单位工作人员);
- 鉴定材料:检材(需鉴定的录像或者图片)、样本(供比对的录像或者图片);
- 重新鉴定的,请提供既往鉴定意见书复印件;
- 其他材料:为了满足不同鉴定的需求,建议电话咨询是否需要其他材料。